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北京果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邹平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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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邹平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9日接到举报,称原告果敢时代公司的大V店经营为传销行为。邹平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取证发现原告果敢时代公司通过大V店网店会员管理系统在网络组织人员、发展人员、计酬返利等一系列制度设计,涉嫌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活动。为防止原告果敢时代公司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邹平市场监管局申请邹平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果敢时代公司涉案账户实施司法冻结。

  邹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0日作出(2020)鲁1626执保727号行政裁定,经审查认为,邹平市场监管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

  1.冻结果敢时代公司的银行存款48500000元;

  2.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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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复议遭驳回

  2020年7月12日,原告果敢时代公司向被告邹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邹平市场监管局不将向法院申请冻结申请人资金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撤销邹平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冻结申请人资金的决定。被告邹平市政府于2020年7月16日向原告果敢时代公司作出受理通知书,同日,向邹平市场监管局作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于2020年7月21日送达邹平市场监管局。邹平市场监管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书及相应证据材料。因案情复杂,被告邹平市政府于2020年9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0年10月10日前作出,该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果敢时代公司和被申请人邹平市场监管局。2020年9月30日,被告邹平市政府作出35号复议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诉35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原告果敢时代公司向被告邹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邹平市场监管局不将向法院申请冻结申请人资金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同时请求撤销邹平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冻结申请人资金的决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邹平市场监管局因原告果敢时代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为防止其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申请邹平市人民法院对原告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邹平市人民法院系根据邹平市场监管局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作出涉案(2020)鲁1626执保727号行政裁定,裁定冻结果敢时代公司的银行存款。就该申请司法冻结事项,邹平市场监管局并未作出书面决定,邹平市人民法院(2020)鲁1626执保727号行政裁定亦未记载邹平市场监管局就此作出过行政决定。

  邹平市场监管局在行政复议答复期间提交的证据中有关果敢时代公司涉嫌组织网络传销案申请司法冻结事项的审批表,系办案人员对该审批事项的报批记录,属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过程性信息,亦非行政决定文书,因此,原告复议请求中提及的邹平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冻结其资金的决定并不存在,对客观上并不存在的行政决定原告提出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邹平市场监管局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出的冻结原告银行账户的申请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的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被告邹平市政府以此为由作出35号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认为35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果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