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电商网北京8月15日讯】(广元法治网)日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判决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2017年3月起,徐某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20元至140元不等的价格向其上线同案人林某购进老中医至尊、至尊脱脂丸、宫廷秘瘦等减肥产品,成为一名微商。
她在明知这些产品没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药品批准证书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产品的“脱脂、减肥瘦身”效果,以人民币350元至48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该减肥产品。
很快,徐某发展了许某、盛某、燕某等人作为代理,并以人民币170元至240元的价格,将减肥产品销售给代理,或通过“一件代发”的方式帮助其下线将减肥产品邮寄给消费者。
期间,徐某为促进其所销售减肥产品的销量,将其从上线处购买的去抗体分解油脂瘦身好搭档,以及从淘宝上以人民币3987元的价格购买的23120粒便秘治疗剂等作为赠品,共同销售给消费者。
经查,截至案发时,徐某通过直接对外销售、销售给下线代理以及上线“一件代发”等方式销售老中医至尊、至尊脱脂丸等减肥产品共计185余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0000余元,捆绑赠出的便秘治疗剂共计2350余粒,经检验,上述至尊脱脂丸、老中医至尊等减肥产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用于肥胖症的治疗)。经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便秘治疗剂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应按假药论处。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40000余元;且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未经进口批准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原标题:福建莆田一女微商朋友圈售卖减肥产品!法院:判有期徒刑1年9个月)
责任编辑: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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