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段时间小编曝光过缇丽莎尔遭代理维权起诉,而因为缇丽莎尔涉嫌传销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随着微商越来越艰难,缇丽莎尔开始转战社交电商,其社交电商平台蝴蝶猫,也因制度涉嫌传销而被曝光过。而近日代理的维权行为,也逐渐的浮出水面。而近日在企查查上一则法院的公告,让缇丽莎尔又走上了被告席。
赖燕玉:本院受理原告项慧香、林小梅与被告赖燕玉、第三人武汉市柏妍时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清单、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赖燕玉返还货款25299元及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30日起至被告还清货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项慧香;
2.被告赖燕玉返还货款6507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30日起至被告还清货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林小梅;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赖燕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而在近日缇丽莎尔对于上次原判决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求
柏妍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
1、柏妍以日用化妆品的生产、批发为主要经营范围,从未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也从未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更从未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一审法院认定柏妍公司利用“小缇之家”微信公众号推销食品、化妆品等,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购买商品的金额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据此认定柏妍公司的经营模式可能属于传销活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柏妍公司与吴爱梅、黄思、高龙、王凤姣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吴爱梅、黄思、高龙、王凤姣之间是单纯的相互供货关系。
3、吴爱梅、黄思用自己的账户进行了300万元款项的转账和收款,转账备注为借款,两人还以自己名义签署了货款收条。吴爱梅对黄思转款,黄思在与柏妍公司存在产品购销关系的情况下,强行将责任推到柏妍公司,却无法证明柏妍公司收到了款项或参与了收款过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款项去向不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是吴爱梅、黄思之间的民间经济纠纷,与柏妍公司无关,柏妍公司不符合涉嫌刑事犯罪情况,本案应当依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银行转账流水判决由黄思向吴爱梅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吴爱梅的起诉,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另外,吴爱梅报案后,公安机关并未立案,一审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
吴爱梅辩称:诉讼中知道黄思还有上级,一审法院认定柏妍公司涉嫌传销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黄思、高龙共同辩称:柏妍公司的制度是只能往推荐人处转款,也就是只能一层一层地向上线转款,吴爱梅是黄思介绍入会的,只能向黄思转款。吴爱梅自己在柏妍公司听课后说要投资1000万元,黄思跟她讲1000万元的货物太多了,吴爱梅就只转账了300万元。高龙与黄思只是男女朋友关系,高龙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只是认定柏妍公司涉嫌传销,并未实质性认定构成传销,如果最终经认定不是传销,吴爱梅可以再行起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二审查明的事实看,柏妍公司在经营“缇丽莎尔”品牌时,不排除有涉嫌传销的可能性。吴爱梅、黄思都是柏妍公司经营“缇丽莎尔”品牌中的会员,吴爱梅向黄思转账300万元的部分或全部用于“缇丽莎尔”品牌产品的经营,因此,对两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需以有关部门依法定程序对柏妍公司是否传销的认定结果为基础。在该认定作出前,吴爱梅、黄思就本案款项产生的争议不宜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若有关机关最终认定柏妍公司经营“缇丽莎尔”品牌不构成传销,吴爱梅可另行主张权利。一审法院驳回吴爱梅的起诉,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从上面的判决书,当中,缇丽莎尔极力否认其涉嫌传销的行为,而相关媒体包括人民日报,等官方媒体对于缇丽莎尔涉嫌传销一事,也进行曝光,而缇丽莎尔,也曾将公司进行注销来进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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