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长沙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致长沙市各宾馆、酒店等会议场所经营单位共同防范传销的公开信》,要求各经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有效遏制网络传销利用APP社交软件在互联网上拉人头,在宾馆、酒店等会议场所“洗脑”的传销活动。
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宾馆、酒店等会议场所经营单位,在为企业会议、培训活动提供场所的交易行为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把关制度和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会议、培训活动报备制度,加强防范传销行为的自觉性和自律性。
附公开信:
致长沙市各宾馆、酒店等会议场所经营单位共同防范传销的公开信
长沙市各宾馆、酒店等会议场所经营单位:
传销是一种社会毒瘤,属于非法活动,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是国家明令禁止并严厉打击的一种违法行为。目前,我市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打击传销任务艰巨,特别是网络传销利用APP社交软件在互联网上拉人头,在宾馆、酒店等会议场所“洗脑”的传销活动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发布实行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各宾馆、酒店等会议场所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通告》的精神,要提高防范传销的警惕性,自觉抵制传销行为,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和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打击传销的联防联控工作,积极参与到打击传销的人民战争中来,共创文明长沙、和谐长沙。
一、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各宾馆、酒店等会议场所经营单位,在为企业会议、培训活动提供场所的交易行为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把关制度和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会议、培训活动报备制度,加强防范传销行为的自觉性和自律性。
四、宾馆、酒店等会议场所经营单位为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提供会议、培训活动场所的经营行为属于违反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宾馆、酒店等会议场所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为了维护全市的社会稳定、和谐,各宾馆、酒店等会议场所经营单位要积极行动起来,远离传销、拒绝传销、防范传销、举报传销。发现传销线索,及时向长沙市打传办举报(举报电话:89971688)或者通过“互联网+群防群治”星城园丁传销举报APP进行举报。
长沙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声明:新电商是非商业类网站所载的文字图片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我们不对其科学性、严肃性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凡本网站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网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涉及费用问题,需要删除“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我们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