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8日,备受关注的权健事件最终以董事长束昱辉9年刑罚与5000万罚款结束,随后大量媒体转载该新闻或者就事论事的发表评论,从诸多主流媒体发表的观点不难看出,对于权健事件的恶归结于人性的欺骗与监管的失察,不少媒体认为直销牌照发的太多,应该继续收缩,甚至有的媒体直接连“直销”都不说了,直接给权健扣上“传销企业”的帽子,其理由就是权健束昱辉认罪了。

  今天的直销业能有如此多的误解,最终解释权应该在法律法规上。权健会被罚,因为法;权健之所以违法,也因为法规的不完善。

  事实上,在我国监管部门从事经济管制活动,主要采取两种基本管制方式:一是对管制对象进行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定义;二是对于管制对象归属的行业制定严厉的准入制度。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当一种恶性的经济活动被管制时,一种形式相近却本质不同的良性经济生活也会被随之打击甚至消失。

  而直销领域主要的执法依据是《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产品类别及生产指引》(试行)。按照现行《两个条例》,多层次计酬、跨区经营、奖金比例超30%、产品超范围,无论对于拿牌的直销企业还是未拿牌的准直销企业,违反任何一条,轻则遭工商局查处,重则被公安机关立案。

  而现行的《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存在着重大法理缺陷。这里我们只说一点,那就是《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的概念界定模糊,不仅阉割了直销的灵魂,更阻碍了直销业的正常发展。

  尽管2007年《直销管理条例》进行过一次修改,但是对于直销的定义仍然没变,即“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法规中提到的“直销员”,是“单层次人员直销”还是“多层次人员直销”?尽管逻辑上也可以理解为“直销员”自然应包含“单层次人员直销”和“多层次人员直销”在内。

  那么,为什么后面的第十三、十六条又似乎可以反证,说明第三条的“直销员”,是不包含“多层次人员直销”的情形,这就造成了自相矛盾,这种矛盾不仅体现在《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中,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也是相矛盾的,最终导致“多层次直销”被列入打击传销的目标。

  因此,不得不说《直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是狭隘的直销,阉割版的直销。

  事实上,多层次直销属于直销的范畴而非传销,在直销行业中多数企业都采用多层次直销这一营销模式。什么是多层次直销呢?多层次直销是通过直销员建立的由多层次直销人员组成的网络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直销商本人的销售额和其组织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的无店铺销售方式。

  但是根据入世承诺,我国政府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

  本应允许多层次直销在我国法规中给予开放,但是2005年8月23日分别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分别对直销和传销范围进行了界定,作为直销类型之一的多层次直销被纳入传销范围被禁止。

  那么,为什么要如此立法呢?一部分可能是当时立法人员处于对传销的恐惧心理和对直销传销的本质特征法律属性没有深入理解,另外又想找出一条左右逢源不踩红线的中间道路。事实上,这种思路最终造成了诸多企业铤而走险。

  不可否认,直销核心优势就是多层次,这也就是为何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对直销立法与放开多层次屡次提案。而“权健事件”的发生也可以说明如今的直销法规已然不合时宜,需要修改或者完善,霍乱保健品行业的并不是完全取决于人性的欺骗,骗子被绳之于法或者锒铛入狱就能够杜绝保健品行业的乱象,事实上,完善的法律法规或者直销立法才能够对不法分子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

  一直以来,由于多层次直销法外运行,直销员奖金拨比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30%,而实际已经超过70%。随着互联网电商的发展,区域与产品范围早就没有的边界。法规规定的部分内容已然过时。与其强调行业收缩,不如给直销行业更多的宽松环境让其市场化发展。

  2020年初,权健董事长锒铛入狱,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件大快人心的事情,但其实,刑罚与行政的处罚仅仅是扬汤止沸,杜绝直销行业乱象应该是釜底抽薪,因此完善直销法规或者立法才是上策。